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沧县农*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王*贷款纠纷一案中,因自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沧县人民法院(2013)沧民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沧县农**有限公司与穆**、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沧县农**有限公司与胡**、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沧县农**有限公司与黄**、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杨**与龚**拖欠劳务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龚**拖欠劳务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沧县农**有限公司与张**、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沧县农**有限公司与沧州**巾厂、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沧县农**有限公司与沧县世**限公司、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贾*与龚**拖欠劳务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钱**与龚**拖欠劳务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