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沧县农*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张*贷款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撤销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沧县人民法院(2013)沧民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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