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金东诉被告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李**的准确地址,本院无法通知被告李**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83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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