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8年在周**所经营的绍**国轻纺城浙江三禾纺织机械门市部购买被控侵权产品,认为侵犯了ZL97195882.3号专利,据此起诉至本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立即停止销售落入ZL97195882.3号专利保护范围的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支付给原告无锡**限公司人民币3.3万元;
三、原告无锡**限公司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6234元,依法减半收取3117元,被告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