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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深圳市**发有限公司、深圳市**有限公司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浩*公司)、深圳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4)深龙法民三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一审诉讼请求为:1、东**公司、悦**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归还赵**的物业(空调位置),并拆除强行安装在赵**物业上的空调;2、东**公司违反购房合同,理应支付违约金,从侵权之日到停止侵权之日止,每天万分之四计算(购房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约定);3、东**公司、悦**公司应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复印费、车费等5000元;4、东**公司、悦**公司在物业公示栏上公开赔礼道歉,承认违反购房合同的错误;5、东**公司、悦**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2012年9月10日,赵**与东**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深(龙)房现买字(2012)XXX号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现售)》,约定赵**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某大厦第XX层2902房,建筑面积75.4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58.86平方米,总价款为731161元;东**公司应在2012年9月30日前将本房地产交付给赵**。合同第十一条约定:东**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本房地产交付给赵**,逾期超过90日的,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日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东**公司按日向赵**支付本房地产总价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上述合同的“卖方”列了深圳市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但该局未在合同上签章。合同签订后,赵**向东**公司付清了购房款,东**公司亦在约定的期限内向赵**交付了房屋(包括空调位)。房屋交付后,赵**发现其房屋主卧室外凸窗位置(用于安装空调)安装了该大厦2802房业主的一台空调,赵**即向该业主提出异议,双方并到物业管理处寻求解决。东**公司于2013年5月21日向双方出具《证明》,称因双方对空调位置有争议,当地派出所、社区工作站、管理处等出面协商未果,东**公司为了帮助解决邻里关系,本着公正负责的态度来证明实际情况,按照图纸的设计意图,空调洞留置距离地面2.2米,说明每层空调板都是在当层窗的窗头上,而2902房的空调位也应该在29层窗的窗头上,按照现场实际情况,2902房确实没有空调位,是施工设计上的小缺陷,但绝对不会影响主体结构的质量,东**公司愿意安排一个适合的空调位给2902房的业主。赵**在庭审中称涉案空调是悦**公司允许2802房的业主安装的,悦**公司对此予以否认。

赵**在庭审中明确其在本案中主张的是违约责任,请求权的基础是东浩荣公司违反了购房合同的约定,未将空调位交给赵**,但赵**坚持不撤回诉状中所列有关侵权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赵**明确其在本案中主张的是违约责任,请求依据是上述房屋买卖合同的第十一条,但赵**确认东**公司已在约定的期限内向赵**交付了房屋,赵**再依据上述第十一条向东**公司主张延期交房违约责任,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对赵**的全部诉讼请求予以驳回。赵**如认为2802房业主安装的空调构成了对其空调位置的侵占,则属典型的侵权纠纷,赵**应循此途径向相关侵权人主张。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赵**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赵**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为:1、东**公司归还没有交付的我家主卧室空调位,拆除其位置上2802的空调,承担违约责任,每天万分之四的违约金。2、悦**公司拆除其强行悬挂在我家次卧室窗外空调之上的2802房空调,并赔礼道歉。事实与理由:民诉案件主张的是因果关系,本案发生的原因是东**公司用没有举证的“2902房确实没有空调位”的主张,掩盖下属悦**公司的管理缺位的错误(造成五楼空调位闲置,二十九楼空调位被占用的奇怪事情发生),直接造成我家主卧室空调位被占用,次卧室窗外被悦**公司强行将2802房空调悬挂在我家空调之上,产生影响我家正常生活的结果。由于空调位置各执一词,归属不清,诉讼到法院。我方的诉讼案由是“违反购房合同,侵害业主权益”,经龙**院立案厅同志修改为“占有排除妨害纠纷,”诉求也改成对东**公司、悦**公司分别诉求。经庭审后又变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我想不管什么案由,能审理清楚空调位归属,解决问题就好。但事与愿违,连东**公司、悦**公司当庭说谎的话都认定成事实,令人费解。所以上诉到贵院。一、事实没有审理清楚。1、判决书称经审理查明“东**公司亦在约定的期限向原告交付了房屋(包括空调位)房屋交付后,原告发现其房屋主卧室外凸窗位置(用于安装空调)安装了该大厦2802房业主的一台空调,原告即向该业主提出异议,双方并到物业管理处寻求解决”,这段表诉不是事实。(1)、东**公司亦在约定的期限向原告交付了房屋(包括空调位)的主张没有举证,并且与事实不符。当时2802房还住着廉租户,并占着空调位,交的房根本不包括空调位。(2)、东**公司的“双方并到物业管理处寻求解决”的主张同样没有举证,并且不是事实。我看房发现主卧室空调位被占,找管理处求证,管理处讲廉租户没搬走,他搬走空调也就带走了。现在却变成我和2802房业主共同去管理处寻求解决。2802房业主2013年5月入住,我怎能在2012年9月和他去管理处。(3)、东**公司当庭说谎,他说“在约定的期限向原告交付了房屋(包括空位)”,又在《证明》讲“2902房确实没有空调位”,对一件事两种说法,不是说谎是什么。东**公司当庭说谎,应负什么责任,请法庭认定。东**公司这样一个没责任心的公司,在法庭上随意主张,从不举证,根本不知道谁主张,谁举证的道理。2、判决书称经审理查明“东**公司于2013年5月21日向双方出具《证明》……2902房确实没有空调位……安排一个适合的空调位给2902房业主。”(1)、这段表诉是一审时我提的证据三,证明东**公司用“2902房确实没有空位”的主张,否认我的证据一购房合同中25页,27页附图显示“2902房确实有空调位”的主张。2902房有没有空调位是本案诉讼的主要诉求,法庭没有审理。(2)、东**公司庭审时否认我方提交的证据三,被否定的证据为何出现这里,想表诉什么,证明什么。(3)、这段表诉是我一审时提的证据三,出现这里的意义是什么,是承认东**公司用“2902房确实没有空调位”的主张成立,还是承认东**公司可用邻里纠纷的主张来掩盖其下属公司悦**公司管理缺位,造成五楼空调位闲置,二十九楼空调位被占用的错误,这段表诉作为东**公司的主张由于没有举证,不应在判决书作为审理查明的事实出现。3、判决书称经审理查明“原告在庭审称涉案空调是被告悦**公司允许2802房业主安装的,被告悦**公司对此予以否认”。(1)、我说“空调是悦**公司允许2802房业主安装的”的话不存在,因为空调在我看房时已经存在了,归2802房廉租户所有。我再说空调是悦**公司允许2802房业主安装的没有意义。(2)、悦**公司否认我没说的话是说谎,是推脱责任,某大厦住宅使用说明书第3页7行“请你按照空调位尺寸选择空调,并按照物业公司指定的位置安装。”这是东**公司规定的,悦**公司是知道的。怎么发生问题,首先就是推脱责任,否认存在的事实,悦**公司这样一个没责任心的公司只会说谎,怎么能管理好大厦。悦**公司在法庭上说谎,推脱管理责任,就是掩盖他管理缺实。这段判决书上的表述,说明东**公司是一个不负责任的公司。“东**公司先说交付房屋时空调位也交付了。”后又说“2902房确实没有空调位。”又再说“涉事空调不是他允许2802业主安装的。”这15行文字的离奇表述的主张怎能成为审理查明的事实。东**公司的主张自相矛盾,没有证据支持。捏造事实,当庭说谎。故请贵法院将此案发回重审,或改判。二、上诉人关于2902房次卧室被悦**公司依据东**公司出具《证明》强行在我家没人时将2802房空调悬挂在我家次卧室空调之上的窗户外的墙上,严重影响我家财产和人身安全,搅乱我家正常生活的诉求没有审理判决,属于漏判,恳请贵法院将此案发回重审或改判。三、判决书称“本院认为原告明确其在本案中主张的违约责任,请求依据是房屋买卖合同的第十一条,但原告确认东**公司已在约定期限内向原告交付了房屋,原告再依据上述第十一条向东**公司主张延期交房违约责任,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对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予以驳回”,我认为这段话令人费解,驳回原告对东**公司主张延期交房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但又怎么能同时驳回原告对悦**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告对两个被告人的诉求是不同的,我对东**公司的主张是违约,我对悦**公司的主张是侵权。我确认东**公司已在约定期限内向我交付了房屋,我还与东**公司搞什么诉讼,我不成了疯子,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这样的话我不可能讲。1、“原告确认东**公司已在约定期限内向原告交付了房屋,”这段表诉与事实不符。(1)、我与东**公司上法庭诉讼就是解决在交房时东**公司没有交给我主卧室空调位的问题。我主张东**公司交房时没有交给我主卧室空调位,违反购房合同,东**公司称交房时交给我主卧室空调位,(判决书4页3行)没有违反购房合同,判决书关于我确认东**公司已在约定期限内向原告交付了房屋的表述没有说包不包括空调位,事实依据不清楚,作为判决依据不妥。(2)、交房时交了空调位是东**公司的主张,我承认东**公司已在约定期限内向我交付了房屋(包括空调位),我就变成一个在法庭支持被告东**公司的主张,而反对自己主张的奇怪人,这个判决书上的事实依据没说服力。我的主张是东**公司交了房,没交本属我房屋的空调位,违反购房合同。没有履行合同约定责任,要承担违约责任。这样我的诉讼请求就有了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2、“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对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予以驳回,”的表达有问题。(1)、我的诉讼有两个被告人,对东**公司因没有交给我主卧室空调位承担违约责任。对悦**公司依据东**公司出具《证明》强行在我家没人时将2802房空调悬挂在我家次卧室空调之上的窗户外的墙上,要承担侵权责任,即使驳回我对东**公司诉讼请求,对悦**公司的诉讼请求也不应驳回。(2)、我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我提出的证据确凿,构成完整的证据链,清楚表明2902房的完整物业是由房屋和不可分割的空调位(一个外凸窗和两块台板)构成的,单独说交付房屋不提空调位,就是事实不清,只依我证据一中1-1第十一条,不管证据一中其他的证明2902房有空调位的分户位置图,分户平面图的作用,就驳回全部诉讼请求,有失公平。综上所述,不审理查明2902房的完整物业是否包括空调位,就解决不了我与东**公司和悦**公司的矛盾,证明不了东**公司的违约和悦**公司的侵权,处罚不了东**公司和悦**公司当庭说谎的错误。

被上诉人辩称

两被上诉人东**公司、悦**公司的主要答辩意见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查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赵*翀在一审期间明确其在本案中主张的是违约责任,请求依据的是上述房屋买卖合同的第十一条。涉案合同第十一条约定:东**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本房地产交付给原告,逾期超过90日的,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日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东**公司按日向原告支付本房地产总价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而赵*翀一审确认涉案房屋除空调位之外已在约定的期限内交付予赵*翀,赵*翀仍依据上述合同约定向东**公司主张延期交房违约责任,依据不足,应予驳回。赵*翀主张的2802房业主安装的空调问题,则属于侵权纠纷,赵*翀可就该侵权纠纷另循法律途径解决该问题。赵*翀在二审审理间才提交的材料不属于《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的新的证据,二审法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赵*翀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赵**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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