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与浙商银行**分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春诉被告浙商**丽水分行、第三人丽水**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朱*春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诉讼费用交纳办法u003e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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