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朱*春诉被告浙商**丽水分行、第三人丽水**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朱*春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诉讼费用交纳办法u003e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张**与梁**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黎明**公司与宜春**公司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陈**、魏**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临海市**有限公司、浙江茂**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吴*、吴*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判决书
曹**与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洪吕法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胡**与夏**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民**有限公司与中国民生**州分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吴美丽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