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亮猥亵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5)3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猥亵儿童罪,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于2015年4月17日、8月25日开庭,不公开进行了审理。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亮到庭参加诉讼并自行辩护。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于2014年12月19日17时许,在本市武昌区粮道街广通大厦院内,对在此玩耍的幼女程*(2007年8月19日出生)、蒋*(2007年8月6日出生)、王*(2005年6月4日出生)采取脱裤子、摸阴部等方式实施猥亵。经被害人及其家某甲,被告人徐*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提供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和破案经过、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报案材料和被害人陈述以及被告人徐亮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亮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猥亵儿童罪。提请本院对被告人徐亮追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辩称:我没有脱小孩的裤子,只是喜欢小孩子,情不自禁去摸,没有猥亵行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于2014年12月19日17时许,在本市武昌区粮道街广通大厦院内,对在此玩耍的幼女程*(2007年8月19日出生)、蒋*(2007年8月6日出生)、王*(2005年6月4日出生)采取脱裤子、摸阴部等方式实施猥亵。经被害人及其家某甲,被告人徐*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徐*的母亲反映其精神有问题,本院建议公诉机关调取相关证据材料。经湖**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徐*为强迫症伴人格障碍、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的陈述:

(1)被害人程*的陈述:今天下午五点半左右,我和蒋*还有另外的两个姐姐在广通大厦里面的院子里玩滑滑梯,2单元2楼一家的娃娃从窗户掉下来了,蒋*的表姐就过去把那个娃娃捡起来了,放到了旁边的架子上。后来那个男的把娃娃拿上去后又下来了并走到滑滑梯旁边,在我后面把我的裤子脱了把手伸进去摸我的屁股,还摸了我的下身。我就说你干嘛啊,那个男的说是钩子把你的衣服钩住了,我说这里哪有钩子啊,然后我说要回家,那个男的说我来抱你,我说不要就回家了。回家之后我把刚才的事告诉了妈妈,后来我妈妈就把这个男的找到报警了。

(2)被害人蒋*的陈述:2014年10月19日15时50分左右,我和程*一起到我表姐住的地方去玩,是一个大院子。我到那里正好我表姐在院子里玩,我们就在一起玩。我们玩了大约30分钟楼上就掉下一个很大的布娃娃,我表姐就捡起来给我们看,一个男的从楼上下来跟我们说那个娃娃是他的,就将娃娃抱走了。我们继续玩,不一会儿碰到表姐的同学,我们就四个人一起玩滑滑梯。我和程*站在滑滑梯的两边,大约过了20分钟,那个抱娃娃的男的又来了。他先到程*那边,后又到我这边,他来我这边过了一下,我就感觉腿部有点凉,我一看我的裤子被人脱了。我拔了他一下,他就将我的裤子穿上了。他就到滑滑梯正面去了,他去的时候我表姐正好从滑滑梯上下来,那个男的就去抱我表姐,并将手放到我表姐的裤裆里去了,表姐说你弄我裤裆干嘛,他就跑了。程*先走了,我和表姐还在那里玩。过了大约10分钟左右,程*和她妈妈过来了,说程*的裤子被人脱了。我们就和程*的妈妈一起去那个男的家里找他。不久我妈妈和爷爷奶奶也来了。我们先将男的妈妈找来了,然后一起去那个男的家里,还看到从楼上掉下来的布娃娃,那个男的当时不在家,过了一会从外面回来,后来警察来了,将那个男的带到派出所了。

(3)被害人王*的陈述:今天下午快六点钟的时候,我和蒋*、程*、宋*一起在广通大厦院内玩游戏,2单元2楼一家的一个娃娃从窗户掉下来了,我就过去把娃娃捡起来放到旁边的木架子上面。2楼的那个男的就下来了,之后那个男的就把娃娃拎走了,走到滑滑梯跟前,我就看到他把程*的裤子往下扯,程*的短裤快露出来了。那个男的还问程*叫什么名字,接着这个男的又走到蒋*跟前,我当时玩滑滑梯去了,正在往下滑的时候,那个男的用手伸到我的两腿之间,我说我会往下滑,那个男的没有说话就回家了。

2、证人丁*(被告人徐*的母亲)的证言:2014年10月19日17时左右,有个小女孩的母亲找到我的早餐摊位来,说我儿子徐*脱了她女儿的裤子。我跟她一起回到家,问徐*是怎么回事,徐*当时没有承认,那名小女孩指着徐*说就是她,后来警察来把徐*带到派出所了。前年一个小女孩的家某乙也找到我,说徐*摸她的女儿,那个小女孩十来岁,当时徐*被带到派出所教育过。去年我家楼下一楼的小女孩家某乙也跟我反映这个事情,并报了警,警察把徐*带到派出所教育后让他回家了。

3、被告人徐亮的供述:2014年10月19日下午17时许,因为我放在窗台上的娃娃掉到楼下去了,我到楼下捡娃娃,顺便把晒在滑滑梯旁边的衣服收了。我收衣服的时候看到有四个小女孩在玩滑滑梯,我就问了其中一个小女孩,说你爸爸妈妈是不是在小区门口卖五金的,她说她爸爸妈妈没有卖五金了。我又问旁边一个小女孩叫什么名字,她说的名字我记不起来了,只知道姓程。后来我又看到滑滑梯底下还站着一个小女孩,就走过去把她的手摸了一下,那个小女孩把她的手拿开了,我就走开了。这时我看到又有一个小女孩从滑滑梯上往下滑,我就过去用一只手把她的手牵住了,另外一只手扶着她的后背,那个小女孩说不用我扶她,她自己爬到滑滑梯上面去了,我就把衣服收了回家了。我之前也有摸过别的女孩的手被警察带到派出所来过,这是第三次了。

4、辨认笔录,侦查人员将事先准备的16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无规则排列打印在一张A4纸上,经受害人程*、蒋*、王*辨认,被告人徐*是在广通大厦后院内实施猥亵行为的人。

5、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粮道街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证明该所于2014年12月19日17时许接到群众报警后,在武昌区粮道街广通大厦院内将犯罪嫌疑人徐*抓获,经对徐*讯问以及通过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指认,确认徐*就是猥亵幼女的犯罪嫌疑人。

6、湖**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徐*为强迫症伴人格障碍,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其来源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亮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罪名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亮猥亵多名幼女,酌情从重处罚。本案因被害人家某乙报案而致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发自然。三名被害人均已年满七周岁,智力正常,具有一定的表达能力,所陈述的受害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且陈述的主要事实及情节能够相互印证,应当予以采信。被告人徐亮虽否认实施了猥亵行为,但亦就其接触女童身体的作案时间、地点、行为方式作了部分供述,上述证据具有一致性,能够形成证据锁链,故被告人徐亮的辩解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3条、第25条第(5)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徐**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2020年6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