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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张**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2日作出(2010)崇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平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小江湖监狱于2015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同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小江湖监狱因罪犯张**在服刑中获监狱四次表扬,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四次表扬。

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沙洋小江湖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及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罪犯病残鉴定表、老病残罪犯认定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病残犯,减刑幅度可以适当放宽,但该犯的剩余刑期不足于八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和《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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