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重庆金**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乐城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金**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铜梁区维加斯娱乐城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金**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金**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重庆**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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