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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金**有限公司与铜梁**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金**有限公司与被告铜梁区金港歌城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原告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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