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金**有限公司与被告铜梁区金港歌城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原告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中国音**管理协会与重庆海**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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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金**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乐城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厉*与重庆**责任公司、重庆**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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