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厉*与被告重**责任公司、重庆**公司、重庆红**管理中心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厉*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