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刘**、朱*、罗*、陈*诉重庆迅为四公里交通换乘枢纽有限公司、重庆交**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朱*、罗*、陈*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25日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朱*、罗*、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朱*、罗*、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00元应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刘**、朱*、罗*、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