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朱*等与重庆迅为四公里交通换乘枢纽有限公司、重庆交**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刘**、朱*、罗*、陈*诉重庆迅为四公里交通换乘枢纽有限公司、重庆交**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朱*、罗*、陈*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25日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朱*、罗*、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朱*、罗*、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00元应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刘**、朱*、罗*、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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