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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管理协会与重庆缤纷年代歌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诉被告重庆缤纷年代歌城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国音**管理协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体管理协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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