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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嘉陵区完美文化娱乐会所与中国音**管理协会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充市嘉陵区完美文化娱乐会所(以下简称完美娱乐会所)因与被上诉人**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民法院(2013)南中法民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完美娱乐会所的委托代理人赵*,被上诉人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谭**、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音像作品的署名分别为北京麒**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麒麟童公司)、北京竹**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竹书房公司)、北京华**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公司)、北京**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司)、中国**公司(以下简称唱片广**司)提供版权。麒麟童公司、竹书房公司、华**公司、海**司、唱片广**司对案涉音像作品收录的《豆浆油条》、《木乃伊》、《编号89757》、《莎**的天份》、《一千年以后》、《曹*》、《进化论》、《不潮不用花钱》、《醉赤壁》、《西界》、《小酒窝》、《期待你的爱》、《亲爱的还幸福吗》、《平行线》、《不可思议》、《委屈》、《空气》、《停电》、《被风吹过的夏天》、《第三滴眼泪》、《大小姐》、《换季》、《我的超人》、《最后一个夏天》、《我介意》、《这种爱》、《星月神话》、《相思垢》、《他一定很爱你》、《天黑》、《坚持到底》、《认真》、《醒了》、《那片海》、《穿行》、《家乡》、《情人》、《雪域光芒》、《漂》、《北京的金山上》、《喜马拉雅》、《格桑花开》、《相爱》、《原野》、《天堂》、《那个冬季》、《雪》、《天亮了》、《无所谓》、《月亮可以代表我的心》、《那一天》、《爱简单》、《我比从前更寂寞》、《信仰》、《光芒》、《如果爱下去》、《这该死的爱》、《我们说好的》、《DreamParty》、《G大调的悲伤》、《我走以后》、《一个人唱情歌》、《我不是我自己》、《奇幻之旅》、《某某》、《想哭》、《且听风吟》、《寻找李**》、《爱死了昨天》、《你叫什么名字》、《倾城》、《一大片天空》、《在梵*的星空下》、《我》、《两个下雪的夜》、《在世界中心呼唤爱》、《信以为真》、《菠萝菠萝蜜》、《LingLingLing》、《nana主义》、《牧马人》等81部MV作品享有著作权。

2008年8月19日起,音集协(甲方)分别与唱片广**司、华**公司、麒**公司、海**司、竹书房公司(乙方)就案涉音乐电视作品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合同所称的音像节目是指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录音制品、录像制品和与音像有关的电影以及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乙方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权利信托甲方管理,乙方不得自己行使或委托第三人代其行使约定由甲方行使的权利,甲方对乙方的权利管理包括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使用情况向乙方分配使用费,甲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等。

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谭**、蒋**于2013年7月19日在四川省南充市果城公证处公证人员监督之下对完美娱乐会所经营的位于南充市嘉陵区滨江南路二段光彩大市场“南充市嘉陵区完美文化娱乐会所”歌城使用案涉MV作品之情况进行证据保全。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和公证人员在“南充市嘉陵区完美文化娱乐会所”歌城633号包间使用该房间的点歌设备点选案涉MV作品,并在结账时,现场取得“南充市嘉陵区完美文化娱乐会所”歌城发票一张,发票金额为288元。四川省南充市果城公证处向音集协开具金额为800元的公证费发票。音集协的委托代理单位四川兴恒平律师事务所向音集协收取案件代理费5000元,并提供了四川**家税务局通用发票一张(发票号码00126532)。

音集协认为其依法对本案所涉音像节目享有作品的放映权,并有权在权利遭到侵害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完美娱乐会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侵害了音集协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完美娱乐会所立即停止侵权,从曲库中删除《豆浆油条》、《木乃伊》、《编号89757》等81部音乐电视作品;2.判令完美娱乐会所向音集协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81000元;3.判令完美娱乐会所向音集协支付为制止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6088元;4.判令完美娱乐会所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MV作品其著作权应由制片者享有。唱片广**司、华**公司、麒**公司、海**司、竹书房公司授权音集协对《豆浆油条》、《木乃伊》、《编号89757》等案涉81部MV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等权利进行管理,管理包括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使用情况向唱片公司分配使用费,音集协对唱片公司的权利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

完美娱乐会所未经音集协授权,在其经营的歌城中使用《豆浆油条》、《木乃伊》、《编号89757》等案涉81部MV作品,侵犯了该81部MV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等著作权,完美娱乐会所应立即停止侵权,从曲库中删除《豆浆油条》、《木乃伊》、《编号89757》等81部MV作品,并依法承担向音集协赔偿经济损失的侵权责任。

本案中,音集协未能举证证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之规定,结合案涉作品类型和数量、完美娱乐会营业场所的规模、经营成本和范围等因素,综合确定其应当赔偿的金额。故该院综合上述情况,酌定本案按每首作品500元确定赔偿数额。至于音集协主张并提供有证据证实的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800元、消费支出288元,应属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该院予以认定和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完美娱乐会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经营的位于南充市嘉陵区滨江南路二段光彩大市场的“南充市嘉陵区完美文化娱乐会所”歌城放映并从曲库中删除案涉的《豆浆油条》、《木乃伊》、《编号89757》、《莎**的天份》、《一千年以后》、《曹*》、《进化论》、《不潮不用花钱》、《醉赤壁》、《西界》、《小酒窝》、《期待你的爱》、《亲爱的还幸福吗》、《平行线》、《不可思议》、《委屈》、《空气》、《停电》、《被风吹过的夏天》、《第三滴眼泪》、《大小姐》、《换季》、《我的超人》、《最后一个夏天》、《我介意》、《这种爱》、《星月神话》、《相思垢》、《他一定很爱你》、《天黑》、《坚持到底》、《认真》、《醒了》、《那片海》、《穿行》、《家乡》、《情人》、《雪域光芒》、《漂》、《北京的金山上》、《喜马拉雅》、《格桑花开》、《相爱》、《原野》、《天堂》、《那个冬季》、《雪》、《天亮了》、《无所谓》、《月亮可以代表我的心》、《那一天》、《爱简单》、《我比从前更寂寞》、《信仰》、《光芒》、《如果爱下去》、《这该死的爱》、《我们说好的》、《DreamParty》、《G大调的悲伤》、《我走以后》、《一个人唱情歌》、《我不是我自己》、《奇幻之旅》、《某某》、《想哭》、《且听风吟》、《寻找李**》、《爱死了昨天》、《你叫什么名字》、《倾城》、《一大片天空》、《在梵*的星空下》、《我》、《两个下雪的夜》、《在世界中心呼唤爱》、《信以为真》、《菠萝菠萝蜜》、《LingLingLing》、《nana主义》、《牧马人》等81部MV作品;二、完美娱乐会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人民币40500元及合理开支6088元;三、驳回音集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77元,由音集协负担777元,由完美娱乐会所负担1200元。

完美娱乐会所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1.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其主要事实及理由:一、被上诉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取得了本案案涉音像作品的著作权。从一审查明的事实看,本案案涉音像作品的著作权系唱片广**司、华**公司、麒**公司、海**司、竹书房公司等公司所有。二、上诉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上诉人所使用的点歌系统是由其他公司安装,上诉人与该安装公司签订相应合同,点歌系统安装完毕后,系统本身包含了大量歌曲,也包含了本案案涉的音像作品。因此,本案案涉音像作品并非上诉人私自使用,即使有侵权行为也是上述安装公司构成侵权。三、本案各项费用于法无据,不应得到法院支持。原审判决上诉人“按每首作品500元确定赔偿数额”于法无据。至于被上诉人产生的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800元、消费支出288元均不是合理开支。

音集协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应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二审诉讼的举证期限内,双方均无新的证据向法院提交。

本院对原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涉及:一、被上诉人音集协是否对涉案的81部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是否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侵权诉讼。二、上诉人是否是本案适格被告。三、原审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是否恰当。

一、被上诉人音集协是否对涉案的81部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以及是否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侵权诉讼。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案涉音像作品的著作权分别属于唱片广**司、华**公司、麒**公司、海**司、竹书房公司。上述五家公司与被上诉人音集协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将案涉音像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等权利信托音集协管理,该合同经过公证处公证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关于“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的规定,音集协作为原审原告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侵权诉讼。上诉人关于音集协不是本案适格主体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上诉人完美娱乐会所是否是本案适格被告。上诉人完美娱乐会所称,其所使用的点歌系统是由其他公司安装,点歌系统本身包含了大量歌曲,即使有侵权行为也是系统安装公司侵权,故其不是适格主体。本院认为,诉讼中,完美娱乐会所未提供其所称的上述安装合同,不能证明其点歌系统是由案外人安装的这一事实,该项上诉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为此,上诉人未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经营中使用涉案的81部音乐电视作品并取得收益,其行为已构成侵权,原审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三、原审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是否恰当。《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一审诉讼中,音集协提交了其为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公证费发票800元,消费发票288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等相关证据,原审法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并将上述费用作为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判决完美娱乐会给予赔偿正确,该项认定及判决符合以上法律的规定,本院认为应当维持。对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如何计算的问题,本院认为,虽然音集协未提交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完美娱乐会所的侵权所得,但同样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确定侵权的赔偿数额。本案中,音集协主张的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共81部,其中,《醒了》、《无所谓》、《月亮代表我的心》等MV音乐电视作品知名度、传唱度比较高;完美娱乐会所经营的“南充市嘉陵区完美文化娱乐会所”地处南充市娱乐文化产业较繁华地带,其从2011年开始经营至今,时间较长,综合以上因素,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本案平均每个作品的赔偿金额为500元较为妥当,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964元,由南充市嘉陵区完美文化娱乐会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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