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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管理协会与广安市城南顶尖娱乐城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与被告广安市城南顶尖娱乐城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5日、2015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的委托代理人黄*,被告广安市城南顶尖娱乐城负责人阳*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起诉称:原告系经批准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原告通过与权利人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以信托方式取得了《自由飞翔》、《吉祥如意》、《等爱的玫瑰》等多部作品的放映权和复制权,并有权在上述权利受到侵害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亦未支付版权费即在其经营的娱乐场所内营利性播放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下列100部MV音乐电视作品:《自由飞翔》、《吉祥如意》、《等爱的玫瑰》、《桂林美》、《月亮之上》、《相约北京》、《我和草原有个约定》、《无情的温柔》、《擦肩而过》、《怎么会狠心伤害我》、《过期的情书》、《曾经爱过你》、《一个人哭》、《一万个理由》、《我不后悔》、《缺点》、《难道爱一个人有错吗》、《穿行》、《风雨中的美丽》、《家乡》、《那个冬季》、《那片海》、《天亮了》、《醒了》、《爱就爱了》、《别怕有我》、《我挑我的》、《123站起来》、《那一天》、《我比从前更寂寞》、《无所谓》、《月亮可以代表我的心》、《画心》、《如果爱下去》、《我们说好的》、《我走以后》、《爱过的你》、《一个人的战役》、《地铁》、《绝不放手》、《风尚征程》、《爱死了昨天》、《你叫什么名字》、《寻找李**》、《菠萝菠萝蜜》、《穷浪漫》、《HASIT》、《翅膀》、《哪一站》、《天下无贼》、《人间》、《一个人唱情歌》、《我不是我自己》、《不让你走》、《坚持到底》、《认真》、《死心彻底》、《他一定很爱你》、《一首情歌》、《ANDY》、《天天看到你》、《无法阻挡》、《离别》、《放手》、《你就像个小孩》、《惩罚》、《江南》、《曹*》、《进化论》、《一千年以后》、《小酒窝》、《第几个100天》、《被风吹过的夏天》、《不潮不用花钱》、《醉赤壁》、《天龙八部之宿敌》、《幻听》、《栀子花开》、《看穿》、《可不可以爱》、《最好的幸福》、《还有我》、《分享》、《尽在不言中》、《翅膀》、《无尽的思念》、《就是我》、《发现爱》、《冻结》、《记得》、《小说》、《我很想爱他》、《莎**的天份》、《哈啰》、《下次如果离开你》、《一个人住》、《天蝎蝴蝶》、《撕夜》、《下雨的时候会想你》、《IDO》,侵害了原告对上述作品的放映权。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从曲库中删除上述100首音乐电视作品;2、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每首作品按800元计算共计80000元,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6600元(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1000元、刻盘费30元、场所消费270元、交通费300元),两项共计866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广安市城南顶尖娱乐城辩称:原告起诉状中所列被告的负责人为谯春梅,现被告负责人已变更。原告主张的侵权事实发生在谯春梅作为个体工商户经营期间,现谯春梅的个体工商户字号广安市城南顶尖娱乐会所已注销,侵权行为与之后成立的被告无关。且谯春梅经营期间使用的点歌系统与被告现在使用的点歌系统也不同,被告是通过合法渠道购买的点歌系统。同时,被告在使用点歌系统过程中并未以点播歌曲进行营利。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

1、原告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明原告主体资格;

2、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证明被告主体资格;

3、正版DVD碟片以及DVD专辑《擦肩而过》、《最炫民族风》、《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第三辑封面及歌曲目录,证明北京华**限公司、北京麒**限责任公司、北京竹**限责任公司、佛山市顺**片有限公司、新二十一**)有限公司、北京**限公司是本案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

4、(2012)京东方内民证字第458、461、467、468、473、609号公证书,证明原告分别与北京华**限公司、北京麒**限责任公司、北京竹**限责任公司、佛山市顺**片有限公司、新二十一**)有限公司、北京**限公司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该六家公司委托原告管理其公司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上列六家公司出具的《声明》,证明上列六家公司均对《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的合同期限自动顺延没有异议;

5、(2014)广市思证字第1872号公证书及内附公证封存光盘和消费发票,证明被告在其经营场所以营利方式播放原告享有著作权的音乐电视作品,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以及原告为保全证据在被告经营场所消费了270元;

6、四川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证明原告为保全证据刻录光盘支出30元;四川**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一张,证明原告为保全证据支付公证费1000元;《委托代理合同》,证明原告为制止侵权支付律师费5000元。

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对证据5中封存的光盘进行播放,同时将证据3中的正版DVD光碟中的相同名目的音乐电视进行播放,经比对,原告认可在被告经营场所录制的音乐电视中有70首与正版DVD碟片中的音乐电视作品相同。

对原告提供的上列证据,被告质*认为:对证据3、4中的公证书没有异议,但是授权合同中约定的期限只有3年,且授权合同上所加盖的公章没有编号,对公章的真实性有异议,同时授权合同与声明中的公章不一致,故对授权合同和公章的真实性有异议,另外新二十一东方艺术发**限公司的声明与授权合同约定的时间有冲突;对证据5,该公证书证明的内容系谯春梅经营期间的事实,与被告无关,其提供的消费票据只能证明原告消费了酒水,不能证明被告侵权;对证据6,委托代理合同系原告单方委托形成,与本案无关,原告不进行委托代理也可主张权利;经过庭审对比质*,认可公证书保全录制的70首音乐电视与原告提供的正版DVD光碟中的音乐电视作品相同。

被告广安市城南顶尖娱乐城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

1、《转让合同》复印件及收条复印件,证明被告所经营的KTV歌城系谯春梅转让给阳文刚;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被告系个人独资企业;

3、《雷石KTV点播系统购销合同》复印件、《授权书》复印件,证明被告现在使用的点歌系统与谯**经营期间的点歌系统不一致,且雷石系统有正版授权,而原告提供的证据为礼光系统。

对被告提供的上列证据,原告质证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均为复印件,故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谯春梅与阳文刚之间的约定不影响外部责任的承担,负责人变更不影响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点播系统合同系个人签署,如果是与公司签订应有公司公章,故不能证明被告可以免除责任。

结合原、被告双方的举证和质证意见,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4、5中的公证书系经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书,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4中的《声明》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原告提供了证据原件予以比对,同时加盖了公司公章,且被告未提出足以反驳其真实性的证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供的证据6中的两张发票,被告并未对发票本身提出异议,可作为定案的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6中的委托代理合同的委托内容包括一、二审及执行程序,且不能证实原告已支付代理费5000元;经对比质证原告提供的证据3中正版DVD光碟和证据5由公证机关封存的光盘中的音乐电视,原被告均认可相同的曲目为70首,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3及比对的结果予以采信。被告提供的证据均为复印件,本院对其证据不予采信。

本院于广安**管理局直属分局处调取了广安市城南顶尖娱乐会所及被告的工商登记情况。

本院查明

据此,综合采信的证据,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2008年7月28日,原告(甲方)与佛山市顺**片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2008年9月5日,原告(甲方)与北京华**限公司(乙方)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2008年9月11日,原告(甲方)与新二十一东方艺术发**限公司(乙方)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2009年6月29日,原告(甲方)与北京麒**限责任公司(乙方)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2011年7月4日,原告(甲方)与北京竹**限责任公司(乙方)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2013年11月11日,原告(甲方)与北京**限公司(乙方)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上列合同均约定乙方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信托甲方管理,上述权利包括乙方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甲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出诉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60日乙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2013年6月6日,北京华**限公司、北京麒**限责任公司出具《声明》,表示对合同续展未提出任何异议,《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依然有效;2014年7月21日,佛山市顺**片有限公司出具《声明》,2014年9月10日,北京竹**限责任公司、新二十一东方艺术发**限公司出具《声明》,均表示同意《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有效期自动顺延。

原告所主张的音乐电视《自由飞翔》、《吉祥如意》、《等爱的玫瑰》、《桂林美》、《月亮之上》、《相约北京》、《我和草原有个约定》、《无情的温柔》、《擦肩而过》、《怎么会狠心伤害我》、《过期的情书》、《曾经爱过你》、《一个人哭》、《一万个理由》、《我不后悔》、《缺点》、《难道爱一个人有错吗》的著作权人为佛山市顺**片有限公司;《穿行》、《风雨中的美丽》、《家乡》、《那个冬季》、《那片海》、《天亮了》、《醒了》的著作权人为北京麒**限责任公司;《爱就爱了》、《别怕有我》、《我挑我的》、《123站起来》、《那一天》、《我比从前更寂寞》、《无所谓》、《月亮可以代表我的心》的著作权人为北京竹**限责任公司;《画心》、《如果爱下去》、《我们说好的》、《我走以后》、《爱过的你》、《一个人的战役》、《地铁》、《绝不放手》、《风尚征程》、《爱死了昨天》、《你叫什么名字》、《寻找李**》、《菠萝菠萝蜜》、《穷浪漫》、《HASIT》、《翅膀》、《哪一站》、《天下无贼》、《人间》、《一个人唱情歌》、《我不是我自己》的著作权人为北京华**限公司;《不让你走》、《坚持到底》、《认真》、《死心彻底》、《他一定很爱你》、《一首情歌》、《ANDY》、《天天看到你》、《无法阻挡》、《离别》、《放手》、《你就像个小孩》、《惩罚》、《江南》、《曹*》、《进化论》、《一千年以后》、《小酒窝》、《第几个100天》、《被风吹过的夏天》、《不潮不用花钱》、《醉赤壁》、《天龙八部之宿敌》、《幻听》、《翅膀》、《无尽的思念》、《就是我》、《发现爱》、《冻结》、《记得》、《小说》、《我很想爱他》、《莎**的天份》、《哈啰》、《下次如果离开你》、《一个人住》、《天蝎蝴蝶》、《撕夜》、《下雨的时候会想你》、《IDO》的著作权人为北京**限公司;《栀子花开》、《看穿》、《可不可以爱》、《最好的幸福》、《还有我》、《分享》、《尽在不言中》的著作权人为新二十一东方艺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2014年9月4日,四川**源公证处出具(2014)广市思证字第1872号公证书。公证书载明2014年8月18日,四川**源公证处应原告保全证据申请,由公证员赵**和公证人员唐**对原告的取证实施人刘**的取证行为进行保全。2014年8月28日20时,公证人员与刘**到位于广安市城南环溪一路E幢4-7号“顶尖娱乐会所”V555号包房内以消费方式进行证据保全,刘**将用于取证的摄像机交公证人员检查,摄像机无任何存储内容,公证人员遂将用于取证存储的SD卡交刘**插入摄像机,刘**使用该房间内设置的点播器点播原告起诉状中所列音乐电视,同时进行摄像。摄像完毕,当场取得SD卡一张,由公证人员将内容剪切保存至广安**证处办公电脑。后由公证人员将上述内容刻录成光盘(一式三份,装于证物袋,一份附公证书后,一份交付文莉、一份留存公证处)。消费后,刘**取得该营业场所提供的四川省广安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四张,共计270元。广安**证处证明与公证书相粘连的光盘系根据保全证据过程中郭**拍摄的内容所刻录,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与公证书粘连的发票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经双方当事人比对质证,原告以消费方式保全证据录制的在“顶尖娱乐会所”V555号包房播放的下列70首音乐电视与原告提供的正版DVD光碟中的音乐电视相同:《自由飞翔》、《吉祥如意》、《等爱的玫瑰》、《桂林美》、《月亮之上》、《相约北京》、《我和草原有个约定》、《擦肩而过》、《怎么会狠心伤害我》、《过期的情书》、《曾经爱过你》、《一个人哭》、《我不后悔》、《难道爱一个人有错吗》、《穿行》、《风雨中的美丽》、《家乡》、《那个冬季》、《天亮了》、《醒了》、《爱就爱了》、《我挑我的》、《那一天》、《我比从前更寂寞》、《无所谓》、《月亮可以代表我的心》、《画心》、《如果爱下去》、《我走以后》、《爱过的你》、《一个人的战役》、《地铁》、《风尚征程》、《爱死了昨天》、《你叫什么名字》、《菠萝菠萝蜜》、《翅膀》、《天下无贼》、《一个人唱情歌》、《我不是我自己》、《不让你走》、《坚持到底》、《认真》、《死心彻底》、《他一定很爱你》、《天天看到你》、《无法阻挡》、《放手》、《你就像个小孩》、《江南》、《曹*》、《进化论》、《一千年以后》、《小酒窝》、《第几个100天》、《不潮不用花钱》、《醉赤壁》、《天龙八部之宿敌》、《幻听》、《看穿》、《最好的幸福》、《分享》、《尽在不言中》、《翅膀》、《无尽的思念》、《就是我》、《冻结》、《哈啰》、《一个人住》、《撕夜》。

同时查明,广安市城南顶尖娱乐会所为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者为谯春梅,该个体工商户字号成立于2012年2月21日,于2014年11月12日注销。被告系个人独资企业,成立于2014年11月18日,其原负责人为谯春梅,2015年2月11日,其负责人变更为阳文刚。

另查明,2014年5月10日,原告与四川**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原告因与被告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委托四川**事务所代理,原告应向四川**事务所支付代理费每案5000元,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至本案终止。原告为保全证据在被告处消费270元,为保全证据支付公证费1000元,刻录光盘费3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系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经授权后可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的诉讼。北京华**限公司、北京麒**限责任公司、北京竹**限责任公司、佛山市顺**片有限公司、新二十一**)有限公司、北京**限公司系本案所涉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原告与上述著作权人均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并约定由原告管理上述著作权人拥有的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出诉讼。且上述著作权人均发表《声明》表示对《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的授权期限顺延没有异议,故原告系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有权就侵害本案所涉音乐电视作品放映权、复制权的行为主张权利。

原告主张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经营的娱乐场所内营利性播放原告享有著作权的音乐电视作品,侵害了原告的放映权。原告为证明被告存在上述侵权行为,提供了四川**源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2014年8月28日,公证人员与原告的取证人员刘**到位于广安市城南环溪一路E幢4-7号“顶尖娱乐会所”V555号包房内以消费方式进行证据保全,取得了公证书所附的光盘和消费票据。本案中,原被告经对比质证均认可“顶尖娱乐会所”V555号包房内放映的音乐电视与原告享有放映权、复制权的音乐电视作品相同的曲目为70首。然而被告的名称为“广安市城南顶尖娱乐城”与公证书载明的取证地点“顶尖娱乐会所”不一致,且被告成立于2014年11月18日,系原告采取证据保全之后新成立的民事主体。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系保全证据时的经营主体,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实施了其他侵害原告放映权的行为,故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播放原告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侵害了原告放映权的诉讼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对被告广安市城南顶尖娱乐城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65元,由原告中**体管理协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四川**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民法院,同时依法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逾期未预交、提出的缓交或免交申请未获批准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四川省**民法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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