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音**管理协会与周**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中国音**管理协会与周**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玉溪**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2012)玉中民一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在其经营的“红塔区似水年华商务娱乐会所”KTV内使用涉案三十六首音乐电视作品;二、由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音**管理协会合理开支及经济损失人民币10800元、律师费2500元、公证费2000元、取证费510元,共计15810元。案件受理费846元,由周**负担300元,由中国音**管理协会负担546元。因被执行人周**未自觉履行生效判决,申请执行人中国音**管理协会于2013年9月27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27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对其银行、房产、土地、车辆情况进行了查询,除有中华牌小型轿车一辆(2003年初次登记)外,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由于被执行人周**除著作权侵权纠纷有部分案件在我院执行外,还有其他案件在红**法院执行中,其人现下落不明。通过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存款信息并依法对其零星存款进行扣划后现尚有4096.28元未能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程序,保留追偿权,待有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3)玉中法执字第9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的,应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要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调查核实,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由原执行法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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