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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管理协会诉王**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音集协诉被告王**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李*,代理审判员茶晓皎、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音集协特别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刘**、曾路,被告王**特别授权委托的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音集协诉称,原告系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依法取得对《Paradise》、《活着便精采》、《情人》等291首音乐电视作品进行集体管理的权利。2014年8月14日,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隆阳区平安百乐门歌舞厅”中使用了上述音乐电视作品,并向公众提供音像作品放映进行盈利性经营活动,被告的行为侵犯了该音像作品权利人的复制权、放映权等相关著作权利。原告作为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维护上述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45500元、原告为调查被告侵权和起诉被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4147.25元(包括公证费1250元、包间费及消费305元、律师代理费2000元、取证交通住宿费532.25元、工商查询费60元),共计人民币149647.25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王**答辩称:1、原告提交的公证书只是公证了委托书,公证书没有公证原告与委托人之间签订合同的过程。2、被告安装的点歌系统分软件和硬件,购买设备的钱包含的歌曲,被告没有审查歌曲是否侵权的义务,本案侵权的主体是出售点歌系统的人,如果本案存在侵权,那么要求追加出售点歌系统者为共同被告。3、原告起诉必须对全部歌曲进行录音录像才能证实侵权的事实,有昆**院的生效判决书证实。4、侵权赔偿数额的计算没有依据。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第一组《流行歌曲经典》及滚石国际**限公司《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授权合同》及《公证书》,证明:1、本案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方式创作的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的著作权归制片人享有,即归各拍摄作品的唱片公司享有;2、本案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权利人已经授权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对涉案作品进行集体管理,原告依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及与作品权利人签定的著作权授权合同,有权针对本案被告的侵权行为,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维权活动,拥有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及诉讼权利。第二组《侵权行为证据保全公证书》,证明:被告存在侵犯本案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放映权的侵权事实。第三组包间消费、公证费、工商查档费、交通住宿费发票,证明:原告为调查被告侵权,进行证据保全及诉讼活动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被告对第一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目的有异议。对第二组证据真实性认可,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没有得到被告同意,私自录制。对第三组证据真实性不持异议,关联性不认可,原告为了诉讼增加的费用,这些费用都是可以避免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流行歌曲经典》标明“中国音**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封底署名情况清楚,在无相反证据证明下,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予以采信,并确认滚石国际**限公司享有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侵权行为证据保全公证书》系公证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发票的来源真实、合法,本院均予以采信。

经审理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告音集协是经**政部批准,于2008年6月24日成立的社团法人,其业务范围包括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在内的一系列相关业务活动。2012年3月6日,原告音集协陆续就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与滚石国**限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权利人(各唱片公司)将其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包括为卡*OK点播服务进行的复制)、广播权信托给原告进行管理。原告对权利人的权利管理,包括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等。同时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合同有效期为三年,三年期满前60日权利人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合同自动续展三年。2014年5月22日北京**证处对该《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进行了公证。

2014年8月14日,云南**正公证处及工作人员会同原告委派的工作人员到被告经营的“隆阳区平安百乐门歌舞厅(大都会店)”点播了1、《Paradise》、2、《3-7-20-1》、3、《supersunshine》、4、《superman)》、5、《supermarket》、6、《superwoman》、7、《单数》、8、《刮目相看》、9、《世界唯一的你》、10、《天使妒忌的生活》、11、《被骗了》、12、《BABABA》、13、《爱拼才会赢》、14、《Ibelieve》、15、《talkinghearttoheart》、16、《彩虹》、17、《独领风骚》、18、《情人》、19、《天真》、20、《救你》、21、《活着便精彩》、22、《情人》、23、《醒你》、24、《祝你愉快》、25、《无心伤害》、26、《要求》、27、《她总在某一个地方》、28、《真的想你》、29、《还是会寂寞》、30、《让我想一想》、31、《躺在你的衣柜》、32、《爱我久久》、33、《城市蓝天》、34、《妈妈的爱有多少斤》、35、《掌纹》、36、《我是你的小小狗》、37、《我要为你唱首歌》、38、《我在不远处等你》、39、《约定》、40、《爱的进行式》、41、《聪明糊涂心》、42、《梦醒时分》、43、《情关》、44、《ok》、45、《这样爱你对不对》、46、《不要随便说ByeBye》、47、《爱的初体验》、48、《爱我别走》、49、《分手吧》、50、《改变》、51、《干妹妹》、52、《很难》、53、《两手空空》、54、《路口》、55、《秘密》、56、《讨厌夏天》、57、《我会想念你》、58、《我想要的感觉》、59、《想太多》、60、《小*》、61、《再见》、62、《自由》、63、《思念是一种病》、64、《爱已经满满的》、65、《爱已升天》、66、《不屑》、67、《地球上最浪漫的一首歌》、68、《玩具枪与玫瑰》、69、《我不要长生不老》、70、《总冠军》、71、《狠不下心》、72、《小薇》、73、《雨衣》、74、《长假》、75、《海浪》、76、《那么爱你为什么》、77、《你怎么舍得我难过》、78、《麻糬》、79、《爱到夏天》、80、《我的SuperLife》、81、《爱一个人恨一个人》、82、《好想好好》、83、《明天我要嫁给你》、84、《舍不得把眼睛睁开》、85、《爱江山更爱美人》、86、《得意的笑》、87、《byebye》、88、《爱错》、89、《happyday》、90、《自由》、91、《爱像大海》、92、《裙摆瑶瑶》、93、《童年》、94、《不想睡》、95、《对不起我爱你》、96、《分手快乐》、97、《彩虹》、98、《宁夏》、99、《如果有一天》、100、《闪亮的星》、101、《丝路》、102、《听不到》、103、《我喜欢》、104、《燕尾蝶》、105、《纯真》、106、《喜悦》、107、《这一天》、108、《我只为你乖》、109、《爱情躲避球》、110、《打了一把钥匙给你》、111、《到处乱走》、112、《候鸟》、113、《玫瑰天空》、114、《成全》、115、《很爱很爱你》、116、《可惜不是你》、117、《收获》、118、《一辈子孤单》、119、《手放开》、120《眼底星空》、121、《远走高飞》、122、《红太阳》、123、《飞翔》、124、《风筝》、125、《铿锵玫瑰》、126《梦醒时分》、127、《伤痕》、128、《壮志在我胸》、129、《为你我受冷风吹》、130、《夜太黑》、131、《我心仍在》、132、《当爱已成往事》、133、《鬼迷心窍》、134、《凡人歌》、135、《whatawonderfulworld》、136、《寂寞难耐》、137、《生命中的精灵》、138、《希望》、139、《如风往事》、140、《向前走》、141、《爱情》、142、《电台情歌》、143、《忽然之间》、144、《寂寞的恋人啊》、145、《没时间》、146、《十二楼》、147、《双城故事》、148、《阴天》、149、《爱情有什么道理》、150**、《爱情真伟大》、151、《北极光(粤)》、152、《盛夏的果实》、153、《怎么了》、154、《真的吗》、155、《坚强的理由》、156、《广岛之恋》、157、《失乐园》、158、《爱的路上只有我和你》、159、《春天花会开》、160、《好聚好散》、161、《两极》、162、《对面的女该看过来(阿牛)》、163、《心情车站》、164、《一个男人的眼泪》、165、《这样也好》、166、《Ifeelgood》、167、《对面的女孩看过来(任贤齐)》、168、《一生守候》、169、《哭个痛快》、170、《流着泪的你的脸》、171、《伤心太平洋》、172、《天使也一样》、173、《天涯》、174、《我是一只鱼》、175、《心太软》、176、《依靠》、177、《再出发》、178、《浪花一朵朵》、179、《我是一只小小鸟》、180、《那一年,这一天》、181、《黄色月亮》、182、《你有离开的自由》、183、《爱上飞鸟的女孩》、184、《被动》、185、《鸭子》、186、《失恋万岁》、187、《防空洞》、188、《爱上你给的痛》、189、《割爱》、190、《孩子气》、191、《不确定》、192、《看见快乐对我笑》、193、《新不了情》、194、《夜照亮了夜》、195、《明明白白我的心》、196、《守着阳光守着你》、197、《锁上记忆》、198、《天天天蓝》、199、《心情》、200、《情字这条路》、201、《纱的吻》、202、《我是不是你最疼爱的人》、203、《无言的歌》、204、《相思已是不曾闲》、205、《谢谢你曾经爱我》、206、《野百合也有春天》、207、《最爱》、208、《多情》、209、《五天几年》、210、《听你说》、211、《在我生命中的每一天》、212、《恋爱ing》、213、《时光机》、214、《真心英雄》、215、《爱情万岁》、216、《纯真》、217、《反而》、218、《憨人》、219、《好不好》、220、《候鸟》、221、《罗**与朱**》、222、《借问众神明》、223、《明白》、224、《能不能不要说》、225、《人生海海》、226、《为什么》、227、《温柔》、228、《相信》、229、《心中无别人》、230、《永远的永远》、231、《有你的将来》、232、《终结孤单》、233、《后来的我们》、234、《门没锁》、235、《疼你的责任》、236、《明明很爱你》、237、《飞鸟与鱼》、238、《哭泣的骆驼》、239、《女人与小孩》、240、《橄榄树》、241、《tears》、242、《大雨》、243、《漂洋过海来看你》、244、《babybaby我最真的爱》、245、《fridaynight》、246、《爱情的尽头》、247、《白鸽》、248、《浪人情歌》、249、《飞在风中的小雨》、250、《梦的河流》、251、《挪威的森林》、252、《徘徊夜都市》、253、《树枝孤鸟》、254、《痛哭的人》、255、《无声的所在》、256、《一生最爱的人》、257、《台北孤儿》、258、《爱是一道光芒》、259、《我不想一个人》、260、《飞起来》、261、《花心》、262、《其实不想走》、263、《让我欢喜让我忧》、264、《我是真的付出我的爱》、265、《有没有一首歌会让你想起我》、266、《摆渡人的歌》、267、《不愿一个人》、268、《刀剑如梦》、269、《花儿》、270、《wakeup》、271、《你喜欢的会有几个》、272、《爱情限时批》、273、《怕黑》、274、《拼了》、275、《亲亲我的宝贝》、276、《求婚》、277、《我愿意去等》、278、《幸福到想哭》、279、《在云端》、280、《别傻了》、281、《最近比较烦》、282、《爱的城堡》、283、《超级喜欢》、284、《saveme》、285、《梁**与茱丽叶》、286、《水晶》、287、《大家来恋爱》、288、《关于你的歌》、289、《你明明爱我》、290、《love》、291、《谁能让时间倒转》等291首歌曲,公证员将点播现场录像转刻的光盘及相关发票予以封存。原告为此支出公证费1250元,歌厅取证消费305元,交通住宿费532.25元(系12件案件平均费用),工商查询及复印费60元(该工商查询费包括12件案件)。经比对,封存的光盘中的音乐电视作品内容与原告提交的权利光盘中的音乐电视作品内容一致。被告在其营利性经营中,向公众提供点歌机放映了涉案的291首音乐电视作品,且未支付给原告费用。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本案涉及的音乐电视作品系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故其著作权应由制片者滚石国际**限公司享有。原告音集协是依法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其通过《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从滚石国际**限公司处取得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等权利,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被告王**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许可在点歌机中放映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291首音乐电视作品,未支付报酬,其行为已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中的放映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和因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因原、被告双方均未能提供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以及被告的实际获利,本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参考相关作品的使用费标准,综合考虑被侵权音乐电视作品的数量,被告的经营规模、侵权方式、侵权持续时间、主观过错及其经营地所在区域(县城)的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每首歌曲300元。原告主张的公证费、包间费和交通住宿费系为维权支出的费用,本院予以支持。工商查询费已另案支持,本案不予支持。律师费2000元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和最**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在其经营场所内播放1、《Paradise》、2、《3-7-20-1》、3、《supersunshine》等291首音乐电视作品。(歌曲内容详见歌曲附件清单)

二、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经济损失87300元及合理支出2087.25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293元,由原告中**体管理协会负担1293元,由被告王**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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