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中国音**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像协会)申请执行李*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的(2014)红中民二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由李*赔偿音像协会经济损失5585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70元。申**像协会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李**银行存款及车辆,其经营的开远市热力四射商务会所已转让,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音像协会同意保留债权,对本案程序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红中法执字第195号案件执行程序终结。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要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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