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中国音**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像协会)申请执行阳*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的(2014)红中民二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由阳*赔偿音像协会经济损失等52850元,停止使用涉案162首音乐电视作品,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98元。申**像协会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阳*因(2015)红中法执字第10号案件,本院经向金融部门查询阳*无存款,车辆管理所查到阳*名下云GYQ001车辆于2015年1月7日被蒙**民法院查封,暂无变现条件。经申请人同意保留债权,对本案进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红中法执字第254号案件执行程序终结。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要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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