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中国音**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像协会)申请执行蒙自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司)、蒙自市**有限公司一分店(以下简称雅**司一分店)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二O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依法作出的(2014)红中民二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确定,被执行人雅**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经营场所内播放《绽放》等共230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向申请执行人音像协会支付案款7325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19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因被执行人雅**司未履行,申请人音像协会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雅**司、雅**司一分店送达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雅**司租赁的铺面到期,于2014年3月归还出租方。本院根据申**像协会提供的信息,查找不到被执行人雅**司住所地,致使执行通知书无法送达。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雅**司除在金融机构有存款40000余元被冻结外,无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现经申**像协会同意,保留债权,对本案进行程序终结。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红中法执字第1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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