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中国音**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像协会)申请执行刘**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2014)红中民二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刘**于判决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经营场所内播放《绽放》等共36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二、刘**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音像协会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96050元;三、驳回音像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未按生效判决履行,申请人音像协会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刘**送达执行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刘**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拒绝签收,且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经向金融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刘**无存款。经向昆明市**交易所查询,被执行人刘**无房屋登记记录。经向昆明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刘**无车辆登记记录。现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经申请人同意保留债权,对本案进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红中法执字第1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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