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中国音**管理协会申请执行付宣泰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的(2014)红中民二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付宣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人中国音**管理协会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付宣*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付宣*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付宣*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经向金融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付宣*有部分存款,已冻结。此外被执行人付宣*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保留债权,对本案进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红中法执字第24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要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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