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中国音**管理协会申请执行马*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5日作出的(2014)红中民二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马*未按生效判决履行相应义务,申请人中国音**管理协会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马*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马*以各种借口拒绝履行。经向金融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马*无存款。经向开远**理局查询,被执行人马*有坐落于开远市景山路99号15幢101号房屋一套,已查封。由于查封的房产处置变现时间较长,经申请人同意保留债权,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红中法执字第24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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