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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紫**责任公司与国家林**护林总站、北京大**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紫**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紫禁城公司)诉被告国家林业局西南航空护林总站(以下简称西南护林总站)、北京大**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陆康**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紫禁城公司委托代理人刘*,被告西南护林总站及被告大陆康**司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紫禁城公司诉称:原告是电影《没完没了》(以下简称涉案影片)的权利人。2009年1月份,原告发现被告所有的网址为www.xnslfh.gov.cn的网站(以下简称涉案网站)未经合法授权,以盈利为目的,提供涉案影片的在线播放,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与被告联系后,其对原告的合法请求置之不理。现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二被告立即停止对涉案影片的侵权行为;2、二被告在其网站首页和《中国电视报》上做出道歉公告;3、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4、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西南护林总站辩称:1、涉案网站视频系统不对社会公众开放,同时,涉案网站既没有广告,登陆也不需要付费,并非用于营利;2、我单位曾对系统进行测试,期间视频点播系统采用了第三方信息来源,但在“视频系统”页面上显示“本系统仅供测试使用,所有内容版权归出品人所有”的声明,我方没有侵权故意,且该测试系统已于2009年9月停止使用;3、原告提交的公证书对于用于证据保全操作的电脑的清洁度等情况没有记载,不排除原告提前对我站进行了技术操作的可能,因此公证书不能证明我方有向公众播放涉案影片的侵权行为;4、原告在取证后将近2年才向我方寄出《索赔函》,又在诉讼时效临近之时发起诉讼,造成我方无法核实取证,存在恶意诉讼的嫌疑。综上,我方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大陆康**司辩称:我公司只是为西南护林总站制作了涉案网站,并不负责内容更新,与原告所指在线播放涉案影片的侵权行为无关,西南护林总站出具的证明文件可以证明该事实。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99年11月,国家**视总局电影事业管理局为电影《没完没了》颁发《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列明出品单位为原告紫禁城公司、北京华**限公司及北京华亿**责任公司,后该影片公映。1999年12月21日上述三家出品单位与北京紫**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禁城三**司)签订《影片部分版权转让合同》,将涉案影片的有线、无线播映权及互动电视、网络电视等版权转让紫禁城三**司,欧洲以外地区授权期限为10年。2002年1月6日,紫禁城三**司出具《授权书》,将涉案影片的互动电视、网络电视等版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相关权利授予被告紫禁城公司行使,授权期限至2010年1月5日止。

2009年1月20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在河南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对查询涉案网站ICP备案信息及涉案网站在线播放涉案影片的情况进行证据保全。公证书载明过程如下:打开计算机并打开IE浏览器进入“百度网”页面,在搜索栏中输入“中国万网”,点击“百度一下”,进入搜索结果页,显示“中国万网官网-企业网络化服务第一品牌”名称,点击该名称,进入“中国万网”页面,使用该页面的查询功能查询到www.xnslfh.gov.cn的注册详细信息后,返回至“百度网”页面,在搜索栏中输入“icp备案”,点击“百度一下”,进入搜索结果页,显示“欢迎访问备案网站管理系统”名称,点击该名称,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页面,使用该页面的查询功能查询到www.xnslfh.gov.cn备案信息后,点击www.xnslfh.gov.cn进入“西南航空森林消防网”页面,对“航站概况”相关信息进行浏览,浏览之后返回首页,点击“视频系统”栏目进入“西南航空护林总站视频系统”页面,点击“视频点播”进入“VIEWGOODVOD视频点播系统”页面。使用用户名为“qishuian”账号登陆后,点击“喜剧-剧情”进入“喜剧-剧情片”页面,使用该页面的搜索功能找到影片“没完没了”,进入影片“没完没了”播放页,点击“观看”开始播放影片“没完没了”,在播放过程中,随机选取播放点进行播放,影片均能正常播放。经查,涉案网站为被告西南护林总站所有,现该网站现已停止播放涉案影片。

另查,被告大陆康**司曾受被告西南护林总站委托为其制作涉案网站,不负责网站内容的发布和更新。二被告均认可西南护林总站网站展示涉案电影的行为与大陆康**司无关。

再查,原告紫禁城公司与郑州汤**责任公司签有《服务合同》,约定就本案涉案影片的调查服务、咨询服务、代理服务费用各为10000元,共计30000元。

上述事实,有(2009)焦顺证经字第34号公证书、《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影片部分版权转让合同》、《授权书》、涉案影片光盘、《证明》、《服务合同》等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原告就公证费的支出提供了发票复印件,二被告否认其真实性,原告未提供原件予以核实。被告西南护林总站就其所述没有进行涉案侵权行为,提交了其内容为“本系统仅供测试使用,所有内容版权归出品人所有”的网站内容的截图;原告否认上述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二被告对公证取证程序提出异议,但未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记载,涉案影片出品人为原告紫禁城公司、北京华**限公司及北京华亿**责任公司。上述三家出品单位作为原始著作权人将涉案影片的有线、无线播映权及互动电视、网络电视等版权转让于北京紫**行有限公司后,该公司出具《授权书》,又将涉案影片的互动电视、网络电视等版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相关权利授予被告紫禁城公司行使,故原告紫禁城公司有权就该影片单独主张权利。

被告西南护林总站作为涉案网站的主办单位,在该网站上向公众提供涉案影片的在线播放服务,使网络用户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用户选定的计算机终端观看该电影。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城公司对该电影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西南护林总站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被告西南护林总站主张其运营的涉案网站视频系统只对内部员工开放,未向社会公众提供在线播放服务,故不构成侵权,该辩解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同时被告西南护林总站对公证取证程序提出异议,但未提交证据,对其所述本院亦不予采信。

虽然涉案网站页面下方载明技术支持为被告大陆康**司,但并无证据证明被告大陆康**司实际参与被告西南护林总站对涉案网站视频系统的运营活动,故原告主张被告大陆康**司应与被告西南护林总站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鉴于涉案网站已停止播放涉案影片,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对涉案影片的侵权行为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西南护林总站的涉案侵权行为并未侵犯原告紫禁城公司的人身性权利,故原告紫禁城公司要求被告西南护林总站公开致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紫禁城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其所提赔偿请求数额过高,本院对其上述主张不予全额支持,本院根据涉案电影的知名度、涉案网站的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等情节酌情确定被告西南护林总站应赔偿的具体数额。原告因诉讼产生的合理费用,本院亦将酌情考虑。

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国家林业**护林总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紫**责任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二千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紫**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国家林业局西南航空护林总站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五十元,由原告北**限责任公司负担七百元(已交纳);由被告国家林业局西南航空护林总站负担三百五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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