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袁**与被告湖**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袁**于2011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请求扣押被告湖**有限公司制造、销售的纤维板包装箱及内垫一个。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本案技术特征比对的方便,防止证据可能灭失,本案确有采取证据保全之必要,原告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押被告湖**有限公司制造、销售的纤维板包装箱及内垫一个。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