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受理绵阳**限公司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420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绵阳汇**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执行人绵阳汇**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评估、拍卖。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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