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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崔*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张*诉被告崔*甲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张*诉称:张*与崔*甲2008年10月在江苏南通打工相识恋爱,2010年农历二月十六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双方于年月日生育双胞胎子女,儿子崔*丙、女儿崔*乙。两人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吵闹,张*被迫于2013年11月与崔*甲分居生活至今。张*曾于2015年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后于当年4月撤诉。现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法院依法判决张*与翔翔离婚;婚生女崔**由张*抚养,婚生子崔**由崔*甲抚养,抚养费各自自理。

被告辩称

崔**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张*与崔**相识、恋爱,2010年农历二月十六日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双方于年月日一胎生育两个孩子,儿子取名崔**、女儿取名崔**。张*与崔**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吵闹,后两人分居生活,崔**跟随崔**生活,崔**跟随张*生活。张*曾于2015年3月向本院起诉离婚,后撤诉。

上述事实有张*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户籍证明、固镇县人民法院(2015)固民一初字第00581号民事裁定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与崔**因家庭生活产生纠纷曾起诉离婚,撤诉后至今夫妻关系仍然未得到改善,现张*又要求离婚,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张*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张*关于子女抚养的意见,根据子女的生活现状,对子女成长较为有利。因此对张*子女抚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张*与被告崔*甲离婚;

二、婚生女崔*乙由原告张*抚养,婚生子崔*丙由被告崔*甲抚养,抚养费均自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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