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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与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崔某某因与被告高*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高*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段*,被告高*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崔某某诉称:2012年6月,崔某某与高*在网上认识,并于2013年5月结婚,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时常发生矛盾且高*在崔某某怀孕期间多次出轨。2014年5月6日婚生子高*某出生后,高*从来没有履行过做父亲的责任,并且在孩子出生后不足一个月的时候就开始赌博。经家人多次劝导,高*毒瘾难戒。崔某某在与高*结婚后,高*谎话连篇,经常欺骗崔某某,崔某某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于2014年10月带孩子回娘家居住,与高*开始分居至今。由于崔某某与高*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深厚感情。双方性格不合,再加上高*沉迷赌博,谎话连篇,不承担家庭责任,虽经崔某某长期规劝始终没有结果,最终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此,崔某某请求:一、依法判决崔某某与高*离婚;二、判决婚生子高*某由崔某某抚养,由高*支付抚养费1000元/月,从2014年10月至孩子成年为止;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四、本案诉讼费由高*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高*辩称:崔某某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其诉状所述内容均不属实。

原告崔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1、崔某某身份证一份。证明崔某某的身份情况;

2、结婚证一份。证明崔某某与高*于2013年5月6日登记结婚。

经质证,被告高*对证据无异议。

被告高*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及举证、质证情况,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12年,崔某某与高*相识,于2013年5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4年5月6日生育婚生子高*某。双方婚后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4年10月份,崔某某带着孩子高*某回娘家居住至今。崔某某以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深厚的感情,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高*离婚。庭审中,高*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互敬互爱、互谅互让,正确处理夫妻关系。原告崔某某与被告高*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受到了一定的影响,但如果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能够克服自身的不足,并相互关心、相互体贴,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崔某某要求离婚,因被告高*不同意离婚,且原告崔某某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崔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崔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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