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邢某某诉被告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邢某某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邢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邢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邢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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