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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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