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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