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诉讼。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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