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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