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宋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