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被告李*乙,女,1976年12月3日生,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甲诉被告李*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甲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甲撤回对李*乙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甲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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