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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