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甲诉被告李*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甲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甲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甲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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