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2016年1月5日,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王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甲诉王*乙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葛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邢某某诉被告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卢*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冯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宋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某与怀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