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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怀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怀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怀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1年经朋友介绍认识,后自由恋爱,于2005年夏天在新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并没有履行一个丈夫应尽的职责,2005年10月,有了孩子后,被告也没有照顾孩子,家中所有事情都有原告操持承担,因为被告收入低,原告一边带着孩子一边工作,而被告对原告不理解,不关心,觉得原告应该这么做,甚至原告病重期间,也不闻不问,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因此分居至今有四年了,最近一年被告连孩子生活费都不想给,每个月因为这个大吵大闹,原告甚至以死相逼,而且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离婚未果,而且在双方都确认不能和好的情况下,被告仍然不同意离婚,另外孩子从出生到现在一直跟随原告生活,被告从未照顾过孩子的生活,更没有关心过孩子的学习和成长,为了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原告觉得应该保持现状,继续由原告抚养孩子,故原告请求依法判令: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怀*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每月1500元给儿子生活费,直至学业完成,一次性给清;3、新安县的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以前经常上班一上就是一天一夜,对孩子照顾确实比较少,另外原告说分居四年,不存在这种情况,而且我每个月都给孩子抚养费,对孩子和对原告我还是有感情的,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被告怀某某于2001年经人介绍相识,后双方于2005年8月在新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10月生一子,取名怀某甲,2015年10月原告张某某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婚后在新安县有一套房产,该房产首付3万元,以被告的公积金贷款购买,每月还贷96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当妥善化解家庭矛盾,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而判令夫妻双方离婚则应以感情彻底破裂为标准。在本案中,原、被告结婚至今已有多年,且已生育一子,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夫妻在婚后共同生活中难免会碰到各种各样的困难,双方要以积极的态度应对,应珍惜婚姻,慎重对待婚姻家庭中碰到的问题,多加沟通、相互体贴、相互谅解。原告诉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据不足,其请求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告提出离婚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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