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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甲与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韩*甲诉被告朱*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甲及委托代理人乔**、被告朱*及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韩*甲诉称,2010年5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领取婚姻登记证。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生一女孩韩*乙。双方属奉子成婚。因婚前双方相处时间较短,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被告为人性格内向孤僻,少言寡语,双方夫妻生活长期处于无言语沟通状态,甚至根本无法感情交流。婚后因家庭生活需要,原告经常外出打工。偶尔回家也总是因双方夫妻长期感情淡漠而各局一室。婚生女韩*乙出生至今一直由原告母亲照管。孩子从小奶粉喂养,出生至今一直随原告母亲生活,衣服、生活用品均由原告母亲购置,被告从不过问。基于以上事实,原被告婚前缺乏感情基础,婚后因被告性格问题双方难以沟通并未建立起夫妻感情。故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特起诉来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韩*乙由男方抚养,女方承担抚养费,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朱*答辩称,原告诉称不是事实,答辩人不同意离婚。答辩人与原告是自由恋爱,同在白鹤集贸商场做服务员,相互了解达二年之久,感情基础深厚。答辩人是背着家人领取的结婚证。婚后生下女儿韩**,夫妻感情更深。2011年10月份我们俩一起到南京耍把戏,两人齐心协力,起早贪黑,生意好的时候一天净收入2万多元,干了二年多,我们俩人已挣了65万多元。2014年底,原告拿走了我们夫妻挣下的60多万元独自去广州投资大型玩具去了,我带着女儿同婆婆在白鹤老家居住。突然接到原告的离婚诉状,我感觉吃惊。想着我和原告结婚时,原告的家境连一般的家用电器也是从别人家借来的,可谓一穷二白,现在他有钱了想甩掉我,我坚决不答应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0年10月21日举行结婚仪式,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登记结婚,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生一女韩某乙。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原告遂提起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后感情尚可,双方共同生活数年并育有一女,已建立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但还未到感情彻底破裂的地步。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宜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韩**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韩*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洛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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