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聂某某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聂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聂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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