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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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