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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左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左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左某某,被告田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1月份登记结婚,2010年10月婚生一子左某甲。因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每次吵架后她都要提出与我离婚,和我没感情,长期以来如此这样的矛盾,严重伤害了我们的夫妻感情,但我一直容忍,自2014年11月份以来,被告开始经常以各种理由不回家,直到2015年我们分居至今,期间我曾想办法与她沟通交涉,都无效果,因此我认为我和被告的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在无奈的情况下只有离婚,望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原告的诉求。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完全与事实不符,在诉求中所诉毫无事实根据,完全是捏造。婚后数年来原告不知道关心和体贴被告,不但如此,而且极度小心眼,无端猜忌和不信任,造成被告对原告极度的心灰意冷,婚后的小吵小闹时有发生,但原告为此抓住不放,更甚者动手打了被告,如果原告提出离婚,首先过错责任在原告,另外婚生儿子由被告抚养,因为我父母均系教师,家庭环境好,能使子女从小受到良好教育。财产方面平分鸡冠洞景区入股款30000.00元,其中部分是我存折的存款,应归我所有。综上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1月登记结婚,2010年10月生育一子取名左某甲,今年5岁。2014年至今夫妻间因家务琐事多次发生矛盾、争吵,致家庭不和睦,2015年因工作关系,加之两人的矛盾,夫妻分居至今,原告于2015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了解比较充分,婚后感情尚可,虽因家庭琐事偶有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草率离婚,会给子女带来不利影响,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希望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互谦互让、相互尊重、消除隔阂、修复裂痕,共同创造一个和谐美满的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左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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