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张某某与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与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梁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聂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袁*与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左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