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梁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梁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故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梁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订婚,2012年3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不和,被告杨某某外出打工,经常和不三不四的人交往,长年不往家里打电话,不往家里汇钱,也不给原告说一句安慰话。结婚后第一个春节,即将到年关,被告不吭声外出,全家人气得春节也没过好。被告杨某某最近两年外出一直没有音信,原告在家等他快两年,无法再忍受下去。诉入法院,要求判决与被告离婚。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有:1、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2、裁定书一份,证明2014年原告曾向宜**法院起诉离婚,后来撤回起诉,现原告再次起诉。

被告辩称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订婚,2012年3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2013年3月,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杨某某离家外出,原告梁某某回娘家居住。此后,被告杨某某及家人几次将原告从娘家接回,但每次两人共同生活时间不长就又发生矛盾。2014年2月,原告梁某某向本院起诉,要求判决与被告离婚,后经本院调解,原告撤回起诉。2014年3月,被告杨某某离家外出至今,原告一直在娘家居住。原、被告婚后无生育子女。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判决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被告离家出走,此后两人感情一直没有改善。2014年3月至今,被告杨某某离家外出,缺乏家庭责任,对夫妻感情造成极大伤害,原告已第二次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判决双方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梁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