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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起诉,同**本院作出受理决定,并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15年11月21日向被告孟某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15年12月4日向原告周某某送达了开庭传票。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杨**,人民陪审员贾**参加评议,书记员田**担任法庭记录,于2015年12月22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和*,被告孟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2月11日结婚,双方2005年10月25日育有一子孟*。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了解较少,婚后发现性格不和,感情不睦,双方经常争吵,有时甚至有肢体冲突,现双方已分居。原被告感情基础薄弱且矛盾日积月累,感情确已破裂,无任何和好的可能性。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孟*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一、我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感情没有破裂,结婚前双方已经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基础;二、原告所诉事实理由与实际不符,并且没有法定离婚理由,如果离婚对我们孩子伤害过大。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7月12日举行结婚仪式,婚后感情一般,2005年10月25日生一男孩,取名孟*。2011年2月11日在洛宁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后为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于2015年5月份回娘家居住至今未归。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10年之久,并生育有一子。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认为双方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故原告起诉要求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应在今后生活中妥善处理好家庭矛盾,维护好夫妻关系,促进家庭和睦,互相理解支持,互相关心爱护,共同处理好家庭关系,尊老爱幼,共建美满和谐之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周某某要求与被告孟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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