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本院定于2015年12月19日9时的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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