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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诉被告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某甲经法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诉称,2011年10月份左右,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互认识。双方考虑都已到了适婚年龄,因此,在婚前了解不多的情形下,于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仓促结婚。婚后双方在市区租房居住,由于双方的性格、价值观、工作等差距较大,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后于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生下女儿于某乙,女儿出生后,为照顾女儿,方便上班,双方搬至原告父母家居住,但原租房被告坚决不退,大概自2014年3月起,被告经常借工作理由夜不归宿,对原告和女儿也是甚少关心,后由微信发现,被告与同租室友也是同事(居住时间大概自2013年12月起)候*保持暧昧关系。被告父亲为劝其回家好好过日子,双方大闹一场,但被告没有任何悔改。孩子自出生,都是原告及原告父母照看,被告从未尽过一个做父亲的责任。更有甚者,被告认为原告要与其离婚,竟然带着其父母于2015年9月24日到原告父母家里抢夺孩子,将原告母亲打伤,打砸家里物品,使孩子受到惊吓,被告的行为根本就不配做一个丈夫、父亲。被告的所作所为已使这段婚姻再无维持的意义,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及女儿于某乙的健康成长,请贵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要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于某乙,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女儿年满18岁止,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单反相机判归原告所有,其余笔记本电脑、翡翠玉坠婚后财产归被告所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于某甲缺席无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登记结婚,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婚生一女于某乙。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原告遂提起离婚诉讼。

开庭后,被告于某甲到庭表明了意见。被告于2015年11月24日上午到庭表示同意离婚,2015年12月14日上午到庭又表示不同意离婚,称之前同意离婚,是因为双方刚发生过争吵,意气用事,没有慎重考虑,坚持认为双方还有感情,且有一个可爱的女儿,坚决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后感情尚可,双方共同生活数年并育有一女,已建立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但还未到感情彻底破裂的地步。原告坚持夫妻感情已破裂,证据不足,本院无法认定,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宜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洛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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