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孙*因与被申请人刘*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鹿民初字第9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孙*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5)鹿民初字第987号民事裁定书;
二、本案由本院继续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崔某某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x诉被告王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黄二兵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黄x诉被告青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谢*甲与胥*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甲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