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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刘*离婚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孙*因与被申请人刘*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鹿民初字第9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孙*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5)鹿民初字第987号民事裁定书;

二、本案由本院继续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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