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谭某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谭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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