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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梁*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诉被告梁*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诉称:原、被告是自由恋爱,年月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被告长期有家庭暴力行为,又不照顾家庭。原告曾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变本加厉,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至今已分居1年多,感情完全破裂,现再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2、两个女儿归原告抚养;3、位于肇庆市端州区百花园梅花苑10栋306房及夹层67号车房归原告拥有。

原告提供证据如下:

报警回执,证明被告人对原告人实施家暴后已由警方立案查处。

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原告人被实施家暴后的受损伤。

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证明被告人诉讼主体资格。

婚姻登记文件,证明原被告人现时婚姻状况。

出生医学证明,证明原被告双方婚育情况(婚生2女儿。

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证明原告人诉讼主体资格。

房地产权证,证明原被告双方婚后房产登记。

相片资料,证明原告人多次被家暴身体受伤。

(2014肇鼎法民二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证明第一次起诉离婚,判不离。

被告梁*甲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行相识恋爱,于年月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育了两个女儿(大女儿梁*乙于年月日出生,小女儿梁*丙于2013年6月27日出生,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经常发生争吵,甚至打架。2012年3月20日,原、被告购买了坐落在肇庆市百花园梅花苑第十幢的306房及夹层67号车房。原告曾于2014年向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本院作出(2014肇鼎法民二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之后,夫妻关系未能好转,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请求与被告离婚。

庭审中,原告表示不要求处分原、被告共同购买坐落在肇庆市百花园梅花苑第十幢的306房及夹层67号车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是自愿登记结婚。但婚后夫妻感情不和,原告曾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没有夫妻和好的愿望,双方关系仍未能好转,根据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和夫妻关系现状等情况综合分析,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原告主张要求抚养两个小孩,被告没有到庭进行答辩,因此夫妻生养两个小孩由某。庭审中,原告表示不要求处分原、被告共同购买坐落在肇庆市百花园梅花苑第十幢的306房及夹层67号车房,为此,本院不处理上述房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赵*与被告梁*甲离婚。

二、原、被告婚后共同生育了女儿梁**、梁**,由原告赵*抚养。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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